
1、党支部(总支)委员会为什么要按期换届选举?
答:《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的基层组织的每届任期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至5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根据这一规定,党支部(总支)委员会应按期进行改选。这是因为,按期改选支部(总支)委员会有利于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支部工作;有利于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不断加强支部领导班子建设;有利于接受群众监督,密切党群关系。能否按期改选支部(总支)委员会,是关系到是否认真执行党章的问题。因此,决不能以种种借口拖延时间。如果长期超过改选时间而又无正当理由,党员有权提出要求,上级党组织应予恰当处理。
2、党的支部(总支)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前,哪些问题需要请示上级党组织?
答: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前,要把本届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选举办法、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经上级党组织原则同意后,即可筹备开会。
3、党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局直属单位党支部原则上设委员3名,其中书记1名;党总支部原则上设委员5名,其中书记1名,可设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
4、改选时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向支部(总支)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有何重要意义?工作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应当向支部(总支)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改选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时,向支部(总支)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是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向党员大会负责的表现。因此,改选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时,如无特殊情况,本届委员会必须向支部(总支)党员大会报告工作。这样做,可以使支部(总支)全体党员了解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便于党员对支部(总支)工作进行评论,提出批评建议,为下届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活跃党内民主生活,提高支部(总支)委员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
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检查党支部(总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总结党支部(总支)完成各项任务和自身建设的情况及经验教训;对下届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有特殊情况的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可否延期选举?
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此,如有个别情况比较特殊的党支部(总支)需延期换届选举,所在党委应事先与区委组织部商量。
6、为什么在选举、产生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总支)正、副书记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答:《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选举中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是搞好党内选举的一个根本条件。这样,可以保证选举人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态度,有效地防止选举中的舞弊行为和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因此,在换届选举中不得采用举手表决等方式,一经发现要宣布其选举结果无效,并追查责任,责令其重新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7、选举时,召开会议的有效人数为多少?被选举人获得多少赞成票才算取得当选资格?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8、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答: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选举,但仍应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9、选举人对候选人投弃权票后能否另选他人?
答:选举中,投弃权票是选举人放弃权利的一种表现。投弃权票后,不能再另选他人。党员在选举中应充分珍惜和慎重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参加投票。如对候选人不了解,可要求党组织介绍情况。如不同意某个候选人,可投不赞成票,并另选他人,不应轻易投弃权票。如果选举人对部分候选人投弃权票,表明选举人放弃了部分权利;如果选举人全票弃权,表明选举人完全放弃了这次选举权利。既然选举人放弃了全部或部分权利,当然就不能另选他人了。
10、获得赞成票超过规定当选票数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应如何处理?
答:选举中,获得赞成票超过规定当选票数的候选人原则上都取得了当选资格,但由于应选名额所限,只能按获得的赞成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人,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这样做,既体现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也体现了党内选举平等的原则。
11、选举时,如遇超过规定当选票数的最后几名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如何处理?
答:选举时如遇超过规定当选票数的最后几名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这是因为第一次选举,这些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已超过了规定的当选票,故重新投票时谁获得赞成票多,谁就当选,而不需要再超过规定的当选票数。
12、非选票所列的候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达到了当选票的数额,可否当选?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凡是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票所列候选人以外另选他人,在正常的选举中获得赞成票数超过规定当选票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又在应选人数范围内的,当然有效。这是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这个原则。如果在选举中发生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上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或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13、没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答:根据有关规定,只有有正式组织关系并编入某个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外地、外单位转来的正式党员,如果只持有“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等,即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正式关系的,不能被提名为该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
14、党员能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15、由上级党组织下派到党支部(总支)任副书记的党员,换届时是否要选举产生?
答:由上级党组织下派到基层党支部(总支)任副书记的党员,考虑其任职具有主要是学习锻炼、帮助工作且时间较短、不占规定的职数等特点,所以,下派任职的党员在党支部(总支)换届,可以不经选举,而在选举后,由上级党委任命继续担任党支部(总支)副书记。
16、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是否可以留出委员空额?
答: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原则上不应留出委员空额。这是因为,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名额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因此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就应当按照批准的名额进行选举。在选举时,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只有在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党员大会讨论,并请示上级党委同意,不足的名额可作暂缺处理,不再进行选举。
17、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是否可以只选副书记而不选书记?
答: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担负着主持日常工作的重要任务。副书记的职责是协助书记工作。一个健全的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不应该没有书记。在进行换届选举时,不能留下书记职位不选,而等到党员大会闭会后再指派。如果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书记人选,可以适当推迟选举时间。
18、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如何产生?
答: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党的支部委员会,只设党支部书记(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主持工作。这些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党内外“两推”、上级党组织审查及全体党员酝酿后确定候选人人选,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9、哪些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0、改选时党支部(总支)书记向支部(总支)党员大会述职述廉有何重要意义?述职述廉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改选时支部(总支)书记向支部(总支)党员大会述职述廉,可以使支部全体党员了解支部(总支)书记在任职期间所做的工作。便于广大党员对支部(总支)书记的工作进行客观评价,提出批评建议。同时,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活跃党内民主生活,提高支部书记和其他党员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
述职述廉报告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支部(总支)书记本人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汇报支部(总支)书记本人在履行职责、完成党委分配的工作、督促和指导其他委员工作的情况;汇报个人自身建设的情况和廉政建设的情况;同时,客观地总结经验和教训。
21、党的基层委员会如何确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还是党员大会?党员代表的名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省委组织部对《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解释,“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至于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还是召开党员大会,主要应根据所辖党组织和党员数量的多少来确定。根据有关规定,基层党委凡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人数超过300名,但不足500名的,其所辖党组织驻地比较分散,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人数在300名以下的,应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名额可以按照代表与党员1︰8左右的比例确定,一般最多不超过100名。
22、支委人数应该是单数还是双数?
答:支委的人数应是单数还是双数,党章和有关条例未作规定。事实上,不管是3-5人也好,还是5-7人也好,其中就包括了双数。应该认为,单数和双数都可以。至于有些资料中认为支委人数应为单数,是有一定道理的。主要是考虑到需要委员表决时,如果支委人数为双数,容易形成赞成与反对的人数相等而相持不下的局面,所以,主张支委人数以单数为好。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支委人数以单数为宜,但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情况,可以设双数。
23、委员选举时是否可留出空额,待换届选举结束后再进行增补?
答:根据有关规定,在党支部换届选举时,原则上要根据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委员职数,尽可能选足。有的党支部班子可能因为一时物色不到足额的委员人选,或者因有的后备人选还不是正式党员,或者因某个候选人在选举时获得的赞成票未超过半数,而且经再次选举没有选足,在这些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留出1名委员空额。但是,留出的空额不宜在选举结束不久就马上增补,应该有一个适度的时间差,以免引起负面反响。如委员职数只设置3名的话,不能再留出空额、因为2名委员不能组成支委会。
24、党员大会的时间长短如何掌握?
答:党支部换届选举大会的各项议程和内容比较多,因此,必须按照党章和暂行条例的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所以会议的时间不能太短。但考虑到外出党员、流动党员和老年党员的召集有一定的难度,还考虑到有些支部的情况较为复杂等等,所以会议时间也不宜过长。根据以往的经验,一般以集中1天时间为宜。上午安排有关议程,下午进行选举。这样,既比较紧凑,又比较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