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简称专委会及工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各类活动,根据《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章程》、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术组织工作条例》和民政厅《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学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委会及工委会应遵照学会章程和本条例开展工作。专委会及工委会亦可根据情况制定本专委会及工委会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冲突。专委会及工委会制定的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须经省学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二条 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专委会及工委会是根据心理学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发展需要而由学会设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是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接受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直接领导。
第三条 专委会及工委会的任务如下:
(一) 根据学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制订本专委会及工委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委会及工委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 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三) 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四) 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五) 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 每年12月份提交各专委会及工委会次年工作计划及本年工作总结。
(七)举办学术年会。
第三章 组建、更名与撤销
第四条 创建新的专委会及工委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新的专委会及工委会有利于学科发展和科技进步;基本专业范围不与已有专委会及工委会重复。
(二) 有一定数量从事本专业学科工作的会员,并有学术上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
(三) 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汇编相关学术资料。
第五条 专委会及工委会的创建按照以下程序:
(一) 申请成立专委会及工委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2~3人作为发起人,要有一定数量的科研人员参与;初成立最少要100名专业人士(不含学生会员),成立后要发展达到正式会员200人以上;同时应有一些具备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发起单位共同向学会提交成立专委会及工委会的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队伍的情况,成立的目的、任务、必要性和可能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以及新专委会及工委会的初步筹备组建方案,并填写创建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专委会及工委会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两份。
(二) 学会收到申请后,由秘书处有关人员进行调研,并将申请报告和调研报告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秘书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正式申请报告(具体内容按省民政厅有关规定),向民政厅备案;
第六条 专委会及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可提出专委会及工委会的更名或合并请求,报学会秘书处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学会理事会。学会秘书处可会同学术工作委员会直接向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专委会及工委会更名或合并动议。经审查批准请求或动议之后,上报省民政厅备案。等待批复期间,专委会及工委会按原有名称开展活动。
第七条 专委会及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可通过决议,向学会提出撤销该专委会及工委会的建议。当专委会及工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专委会领导层之责任,学会秘书处可会同学术工作委员会向理事会提出撤销该专委会及工委会的动议,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撤销:
(一)该专委会及工委会所从事的领域在学术、技术、应用和产业方面已没有足够的社会需求,或已被别的专业领域所涵盖;
(二)没有足够的专业人士对该专委会及工委会所从事的领域有兴趣,委员数不足20人;
(三)该专委会及工委会连续两年没有通过学会的评估;
(四)专委会及工委会不能正常按照民政厅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安排一次与专业相关的活动,或连续两年未举行一次综合性学术年会或专题学术研讨会。
(五)有严重违犯学会章程、条例或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
第八条 理事会通过撤销的决议后报省民政厅批复。一经理事会决定撤销该专委会及工委会,该专委会及工委会应立刻停止任何活动,并向学会秘书处交回该专委会及工委会印章。
第九条 专委会及工委会的印章按照以下条例使用和管理:
(一) 为便于各专委会及工委会开展学术活动及有关的业务活动,根据学会章程和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精神,统一刻制所属各专委会及工委会印章,由学会秘书处备案后发放各专委会及工委会使用;
(二)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是法人组织,是各专委会及工委会的法人代表。 专委会及工委会的印章,系该专委会及工委会的公章,只能用于开展学术活动和有关业务活动方面的联络、通信、通知、文件、报告、证明等工作之处,不得用于经济往来及其他与学术、业务等活动无关的各项事宜。如违反学会印章使用条例使用专委会及工委会公章,由公章使用人及专委会及工委会主任负相应责任;
(三) 专委会及工委会印章由各专委会及工委会主任向学会秘书处领取,各专委会及工委会主任是印章使用的当然责任人。印章由专委会及工委会主任负责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需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四) 专委会及工委会换届改选更换主任后,需及时将印章移交;后任主任是印章使用的的当然责任人;
(五) 印章一旦遗失,保管者必需向省学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遗失原因,并需登报申明作废,经学会查证后,方可重新申请领取新印章。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专委会及工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6人。包括主任和副主任在内的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专委会及工委会可根据需要建立专委会及工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最多3名,秘书若干,包括秘书和副秘书长,秘书在内,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专委会及工委会换届时的领导机构由上届专委会负责换届选举。主任被罢免或撤换的专委会及工委会由专委会及工委会成员重新选举主任。新成立的专委会及工委会的领导机构按如下方式产生:
(一)专委会及工委会主任由专委会及工委会筹备组推选,理事会批准通过。在接到新任专委会及工委会主任填写的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专委会及工委会负责人登记表后,秘书处为新任专委会及工委会主任颁发聘书。
(二)专委会及工委会主任在接受聘书之后在理事会指定期限内负责专委会及工委会的召集和副主任的选举工作。副主任的选举本着民主开放的原则进行,具体形式不限,选举形式和结果必须及时抄送至学会秘书处。
(三)如专委会及工委会主任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召集任务,则由秘书处根据原因决定是否将召集截止日期延期。如秘书处不同意延期或在指定延期截止日前仍然无法完成专委会及工委会委员召集。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提议更换专委会及工委会主任并提名候选主任。
(四)专委会及工委会召集成立后,由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授权专委会及工委会主任,向所有通过学会选举的理事颁发聘书。
(五)专委会及工委会可设名誉主任。名誉主任由学会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名誉主任可列席专委会及工委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专委会及工委会主任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如有三分之一委员提出改选主任的动议,则由学会秘书长或组织委员会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要罢免主任和重新选举主任。继任主任任职至当届专委会及工委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三条 专委会及工委会换届与学会换届同步,且在学会换届后的第一次理事会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 (一) 专委会及工委会委员享受如下权利:
1.本学会个人会员的所有权利;
2.专委会及工委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参加专委会及工委会各项活动;
4.对专委会及工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5.有退出专委会及工委会的自由。
(二) 专委会及工委会委员履行如下义务:
1.本学会个人会员的所有义务;
2.遵守学会章程和条例,执行专委会及工委会决议,维护专委会及工委会的声誉和权益;
3.按规定参加专委会及工委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专委会及工委会委托的工作;
4.关心专委会及工委会工作,推荐新委员。
(三) 专委会及工委会委员如无特殊情况连续两次未能参加专委会及工委会的活动则被认作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各专委会及工委会可有自己的会员,但专委会及工委会会员应先在学会注册入会,成为学会的会员。凡自愿报名加入某专委会及工委会的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个人会员经专委会审批后即成为该专委会及工委会会员,由专委会及工委会登记备案。
(一) 专委会及工委会会员享受的权利有:
1.本学会个人会员的所有权利;
2.参加专委会及工委会各项活动和优先获得专委会及工委会活动消息;
3.获得专委会及工委会内部发放的学术交流刊物和资料;
4.对专委会及工委会提出建议和批评;
5.可申请担任委员;
6.可申请退出该专委会及工委会。
(二) 专委会及工委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有:
1.本学会个人会员的所有义务;
2.积极参加所在专委会及工委会组织的活动;
3.努力完成专委会及工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活动和评估
第十六条 专委会及工委会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如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学术论坛、沙龙,组织会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展示会,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专委会及工委会应:
(一) 完成学会理事会安排的任务;
(二) 每两年至少举办一次全省性学术会议;
(三) 每年不少于两次以电子刊物或印刷方式,向会员发放内部学术交流刊物;
(四) 积极组织编写、出版有关的大中专教材、培训资料、学术专著和技术发展年度报告;
(五) 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六) 建立学术交流网站,向专委会及工委会会员和大众发布有关的学术活动信息和学术资料;
(七) 公开组织的活动对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所有会员开放并给予不低于8折的注册费优惠。
(八) 每年12月向学会报送第二年活动计划,并做本年度工作总结。由学会办公室整理后报省科协备案。
(九)每年不少于一次全体理事会,推荐、选举及商讨专委会及工委会的各项事宜应符合省学会的章程。
(十)对外开展活动或进行宣传时,必须使用全称:“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XXX专委会及工委会”,或GPA字样和GPA标识。
(十一)以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XXX专委会及工委会宣传的活动,需向学会预先报备,受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的监督。
(十二)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是一个法人机构,是各专委会及工委会的法人代表。专委会及工委会主办的会议的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但会议的其它责任由专委会及工委会主任根据专委会及工委会条例的规定承担。
第十七条 由专委会及工委会主办的会议,会议文件应由承办单位整理存档,并在会后一个月内报送学会(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文件包括:(1)征文通知;(2)开会通知;(3)会议日程表;(4)代表名册含通讯地址、电话、电邮; (5)会议纪要、总结报告或综合简报等;(6)会议重要决议或专家建议;(7)评选的优秀论文;(8)重要的照片媒体资料等。
第十八条 专委会及工委会应根据学会要求,将学术活动和工作计划书面报告学会秘书处,每年11月底前将评估表格(评估表格见附件四)报送学会秘书处。秘书处给出初步评价意见后,将评估表格上报学会理事会进行不记名评估。整理出评估结果后,秘书处对评估优秀的专委会进行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专委会及工委会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如连续两次年度评估不合格,可建议理事会撤换主任。
第六章 表彰奖惩
第十九条 凡本届卸任后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主任委员可被聘为专委会及工委会名誉主任。
第二十条 学会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先进专委会及工委会的工作,对评选出的先进专委会及工委会发给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根据民政厅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专委会及工委会每年均应安排一次与专业相关的活动,至少每两年应举行一次综合性学术年会或专题学术研讨会。专委会及工委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秘书处审议并报请理事会批准予以撤销。专委会及工委会违反学会《章程》及上述规定,由学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经理事会审批,予以调整专委会及工委会的主要负责人直至撤销该专委会及工委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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