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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章程

2021/06/11 21:596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西省团体心理治疗学会”,对应的英文名称是:Shanxi Association of group psychotherapy,缩写为SAGP。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山西省心理学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我省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心理学理论在教育事业、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的应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本团体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循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和要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山西省太原市迎西大厦1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承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二)组织心理学课题的研究工作,促进心理学研究水平的提高;

(三)向社会普及和推广应用心理学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

(四)组织编译出版心理学书籍、刊物(含内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五)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颁发本学会学习及培训证书。

(六)以心理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为社会提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并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治理中重要决策的科学论证和企事业等单位、部门的心理咨询,提出应对建议;

(七)组织有资格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及心理咨询师、治疗师开展团体和个体咨询活动。

(八)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论证评估、人才选拔和培养;承担科技成果、心理学仪器及其他心理学产品的鉴定;

(九)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

(十)组织心理工作者及社会心理机构,开展社会心理服务机关的公益活动,为建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章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含普通会员,专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参加相关公益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审核通过,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术活动;

(七)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相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故不交纳会费(3年300元/人)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法律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50%以上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

(十二)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使用情况;

(十三)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学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3人,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省科协拨款及政府拨款。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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